胡斌的三年

胡斌被判了三年,量刑是否恰当我不知道,因为法律判决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我又是外行。只觉得过程中有两个地方比较值得商榷,一是对撞人时速(70码)的确认,二是胡斌的足球篮球特长被当作减刑的考虑因素。

今年三月去痞子堡开会,租了一辆车开过去,路上老板给我们讲了一个物理学家的八卦,恰好可以跟胡斌案比照一下。

1972年的诺贝尔物理学奖授予三位科学家,John Bardeen,Leon Cooper和John Schrieffer,因为他们的理论第一次成功解释了超导现象,这个理论以他们三人姓氏字头缩写命名,叫BCS理论。当理论发表时,Schrieffer还是研究生,可见其天资了得。

04年,73岁高龄的Schrieffer驾驶一辆奔驰车在101号高速上超速驾驶,撞上一辆Van,被撞车主死亡,后续事故伤及七人。当时,Schrieffer身背9张超速罚单,驾照已被吊销,事故时,Schrieffer的车速超过100mph,相当于160公里每小时。

Schrieffer一开始告诉检察官,当时有辆卡车的拖车碰到了他,所以他的车失控发生了车祸。但后来他又承认拖车的事情是编造的。

考虑到Schrieffer的请求,检察官请求对肇事者处罚八个月的监禁,在郡立监狱执行。可在听完受害家属声泪俱下的陈诉后,法官Jim Herman觉得郡立监狱不足以作为惩罚,改判为两年州立监狱监禁。郡立监狱里的犯人大概都是些小贼,而州立监狱里面关的可都是重刑犯,越狱里面Scofield为了进州立监狱,只得持枪抢劫银行。可以想象州立监狱里面恶劣的环境。

促使Herman法官加重刑罚的原因是

The tragedy of this case is that you’re a bright man who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society. . . . It’s a puzzle why you decided to drive high-performance cars at great speeds on public highways.

Schrieffer的贡献按我的理解应该当作减刑的理由,然而,法官的看法却恰恰相反。

Schrieffer的无照超速驾驶和胡斌的飙车,哪个更威胁公共安全?Schrieffer的两年监禁和胡斌的三年监禁,哪个更罪有应得?我说不清。但我想,在整个调查-判决过程中,如果公检法系统的各个参与者面对质疑都能理直气壮的解释自己的操作过程,那么,这个案子的判决就不会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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