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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态度不好。狡辩的证据在此。
2,事发后没有积极赔偿受害方——地税局。
3,没有足球或篮球特长。
参考阅读,胡斌飙车案。
这篇文章发布于 2009年07月16日,星期四,11:57 下午,归类于 后戏。 您可以跟踪这篇文章的评论通过 RSS 2.0 feed。 您可以留下评论,或者从您的站点track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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